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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部门推出九项便民利民措施

来源:人才派遣网 作者:人才派遣 时间:2009-05-05 点击:

公安部发布30条便民利民措施以及省公安厅发布23条便民利民措施后,我市各级户政管理部门结合广州的实际情况,细化了便民利民措施中有关户政管理方面的内容,制定了九条具体措施,以期能更好地为人民、为群众服务:

  一、对本省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业人才、留学回国高级人才前往小城镇或农村工作并将户口迁往该地的,在返回迁出地工作、生活时,公安机关给予办理入户。

  二、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年龄达到75周岁以上的老人,以及年龄在60至75周岁之间,因患病且行动有困难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如致电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要求办理户口业务,在其所需证明材料备齐后,由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派人上门受理,审批完毕后由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将《准迁证》送证上门。此外,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办理边境通行证,也实行由派出所电话受理和上门送证服务。

  三、凡本市常住户口人员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指以下12个省及3个自治州: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甘肃、陕西、青海、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吉林延边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湖南湘西自治州)投资、兴办实业,及开发建设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到西部地区工作的人员,如要求办理户口迁移,仍执行原有政策。

  四、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五、自2003年8月7日起,考取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取消出国、出境、劳改、劳教人员注销户口的做法;2003年8月7日前已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的,仍按原规定在其回国或解除劳改、劳教后才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简化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补办手续,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在向公安机关发证部门报失的同时即可申办新证。

 
  八、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只要提供的照片符合标准,公安机关即予采用,禁止须在指定照相馆的做法(实行无底卡制证的除外)。

  九、《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由县市公安机关办理下放到派出所办理。广州市居民只需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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