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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兼得?

来源: 作者:骏伯梁小姐 时间:2013-03-22 点击:
李先生征询:
 我是某物流公司职工,公司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几个月前,我在送货途中被违背交通规则驾车的个体户陈某撞伤,《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陈某负悉数职责。我依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则享用了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又找到陈某需求他承当人身危害补偿职责。陈某以为,我现已享用了工伤保险补偿了,不能再向他追偿。在参议无果后,我预备向法院申述。请问:我的建议有道理吗?能得到法院撑持吗?

律师观念:
 就你所述,存在两种法律联系:一是你与物流公司的工伤补偿法律联系;二是你与陈某之间的侵权补偿职责联系。关于工伤的确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缘由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可见,你契合该条规则,归于工伤是没有疑问的。关于你与陈某之间的侵权补偿职责联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动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依据该司法解说,若是劳动者所受危害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形成的,除了能够享用工伤保险补偿外,还能够向侵权人建议侵权危害补偿。
 依据上述司法解说,工伤和侵权两种法律联系相互独立,互不排挤,你能够一起取得工伤和侵权补偿。陈某对你的补偿职责不会由于你现已享用了工伤保险补偿而减轻或不见。所以,你的建议于法有据,完全能够申述需求陈某承当人身危害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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