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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员个人无需再缴工伤保险费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3-20 点击:

  
  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其职工发生公伤且已按照当时公伤保障政策确认为公伤的,可以申请办理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手续。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其原公伤人员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级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确认申请,并提供原已确认为公伤的文书或者档案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二)审核确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符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申领条件的原公伤人员,可以向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现行标准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审核确认。
  
  (三)申领待遇。用人单位或者原公伤人员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原公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不办理享受伤残津贴,其新发生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公伤待遇关系的人员,不再作为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八、工伤职工或者原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
  
  九、将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适当增加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完善相应办法;其他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实施办法,确定实施时间(原则上应在2019年6月1日前),并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今后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十、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反映。今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单位编制内全员参保
  
  《通知》对各级用人单位均作出明确规定。中央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可以按照规定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属驻穗的用人单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属驻其他市以及各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
  
  省属派驻省外地区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派驻地区的规定在派驻地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省其他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
  
新规定4月1日起执行
  
  纳入统筹管理之后如何缴费?《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通知》规定,原公伤人员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级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公伤待遇关系的人员,不再作为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根据《通知》显示,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级以上市需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实施办法,确定实施时间(原则上应在2019年6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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