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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4种特殊权益你知道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0-29 点击:

  
  其二,失业人员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一制度安排,主要是考虑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以减轻失业人员的负担,缓解由失业带来的生活压力。
  
  其三,关于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同样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则交由各省级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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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跨地区转移权益
  
  【案例】王五在深圳一家电子厂担任仓库管理员,2018年5月,单位因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仓库管理员由6人降至4人,王五被裁减,公司按劳动法规定给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王五离职后,在老家湖北找到了一份工作,没有在深圳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王五被裁减前缴纳了三年多的失业保险,他回老家后,可以享有哪些失业保险权益呢?
  
  【评析】王五可以向深圳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以保障其失业保险权益不受损害。《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其一,关于跨统筹地区就业。所谓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劳动者到当前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地区就业。对统筹地区的界定,《失业保险条例》第7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其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22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其三,失业保险费用转移的项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22条规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其四,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所谓缴费年限,是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时,所划转的失业保险年限进行累计计算。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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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领取生活补助金权益
  
  【案例】陈六老家在广东乐昌市沙坪镇某自然村,全家都是农村户籍。2015年6月,陈六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清洁工,成为了一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以下统称农民工),公司与其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没有与陈六续签,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陈六作为一名农民工,其离职后享有哪些失业保险权益呢?
  
  【评析】陈六离职后,可以持相关证明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一,领取生活补助金的主体必须是农民工。我国原《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发布,已于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第2条规定,“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
  
  其二,必须连续工作满一年。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不等于“缴费”,《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可见,农民工只需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即可享受相关权益,而无需“缴费”满一年。
  
  其三,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领取项目为生活补助金,而不是失业保险金,领取形式为一次性,而不是逐月领取,这是与一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最大的区别之一。
  
  其四,仅限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是排斥了除此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任何离职情形,二是只强调了“未续订”和“提前解除”,至于是用人单位不续订还是农民工本人不续订,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农民工本人解除,则在所不问,只需在客观上“未续订”或“提前解除”,本要件便成就。
  
  其五,生活补助金的领取期限。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农民工生活补助金的领取期限进行具体规定,而由各地自行规定。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给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当地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其六,农民工生活补助金的标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具体规定,而是交给了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农民工的生活补助金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农民工“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事实上,随着社会向前发展,劳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用工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界线已经越来越模糊,难以明确划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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