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有些是由于找到了更加心仪的工作而自愿辞职,有些是因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雇的,还有一些则是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签的,离职原因各式各样,不一而足。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曾于1986年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帮助了因失去工作而生活无着落的国有企业职工。
1995年,《劳动法》施行,该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具体如何获得帮助,可得到哪些补偿,则没有进行细化。
1999年1月22日,《失业保险条例》施行,从此建立社会统筹的失业保险制度,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期限、领取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社会保险“五险”框架全面建立,该法第五章用专章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规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条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领取。这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般情况。
然而,除一般情况外,当事职工往往还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那么,当职工遇到特殊情况时,当事职工应当享有哪些特殊权益呢?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有以下四种特殊权益,本文以案例评析的形式进行介绍。
1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的遗属待遇权益
【案例】张三于2014年6月入职到深圳某公司担任保安员,2016年8月,张三因多次上班时间睡觉,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因年纪太大,张三离职后一时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同年9月,张三因心脏病发,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去世。那么,张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去世,其遗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
【评析】张三死亡后,其遗属有权向当地社保部门主张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一,遗属待遇的领取条件是失业人员必须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至于死亡原因,则在所不问,只需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客观上已经死亡这一事实即可。这里所说的“死亡”,适用我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死亡定义,包括生理死亡和推理死亡,前者包括病故、意外伤害死亡等,后者是指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其二,领取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0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其三,遗属待遇应一次性领取,不逐月领取。
其四,多项丧葬补助金发生竞合时,只能领取其中一项。《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由于各地区情况不同,这三项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也可能不同,其遗属可以选择领取其中待遇较高的一项,更有利于保障其权益。
其五,遗属待遇标准方面,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则由各省级地区自行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6条规定,“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权益
【案例】李四所供职的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需从广东东莞搬迁至广西梧州,李四因老婆在东莞工作,孩子在东莞上学,因此没有随迁,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向不随迁的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并办理了离职手续。李四离职后,短期内没有找到新工作,靠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李四突感身体不适,后入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李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可享有哪些待遇呢?
【评析】李四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一,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早在1998年时,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该决定第2点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3点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根据该决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费用,可以从其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结余中支付。然而,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若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账户余额则很有限,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鉴此,《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医疗补助金的规定,则弥补了此项不足,当失业人员患病时,可以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间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的4种特殊权益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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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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