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了新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7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一、新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取情形,并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情形等条款。
二、明确租房提取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为住房消费行为提取范畴等条款。
三、是优化租房提取政策。规范了租房备案提取金额计算方式,增加无备案租房提取规定和调整租房提取限额执行标准规定,并加强对违规提取的管理规定。
四、统一了住房消费提取期限和调整提取额度,并加强违规提取公积金的管理。
五、个人自愿缴存者可申请住房消费提取、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出境定居提取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六、明确了违规提取行为的10条范围,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时的处理规定,以及缴存单位有义务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七、未提供租房备案凭证的情况下,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8万元。
以下为官方解读文本:
一、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申请条件:
1、职工出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2、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业务当年未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申请时间:
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
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出资金额且不超过业务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余额之和。
提取材料:
1、提取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所列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4、电梯竣工验收报告;
5、加装电梯费用每户分摊费用决议;
6、电梯使用登记证;
7、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二、取消部分提取业务
取消: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农村户籍职工离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优化部分提取业务管理规定
1、取消部分提取业务办理资料。
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房屋抵押合同;
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翻建批准文件;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放宽部分提取业务申请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业务,业务办理时职工及其配偶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地证明。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且租房自住,未办理租房备案登记的,仍可按照规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将购买异地住房、再交易住房等部分提取业务申请时间统一调整为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或取得相关证明材料5年内申请。具体规定为:
(1)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