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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结果大不同!原因是……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2-15 点击:

  单位的班车司机在开班车送同事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负全责,是不是就不能认定工伤了?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了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不是也不能认定工伤?
  
  可见在大家心里,“交通事故”已经和“非本人主要责任”划了“等号”,好像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 

  事实上并不是这样
  
  这是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
  
  why?
  
  这要结合实际情况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详细解说
  
  三个不同案例
  
  带大家更准确、清楚地了解一下
  
  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案例一:司机肇事获刑,能否认定为工伤?
  
  胡先生在深圳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往省外地区运送货物。某日,胡先生在为单位出车时,因疲劳驾驶在高速路上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胡先生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其在事故中受重伤,暂予监外执行。
  
  公司认为
  
  胡先生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应认定为工伤。
  
  胡某的亲人只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
   
  司机胡先生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胡某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虽然胡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非故意犯罪,而属于过失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
  
  所以,依法应认定胡某为工伤。
  
  为什么肇事获刑,还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法律依据
  
  本案中,胡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论:综上可见,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视为“三工”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司机在事故中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出差路上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李某系深圳一制针有限公司的职员。某日,李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交警认定李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李某造成的,李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后认为
  
  李某虽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李某是在为公司出差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将李某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论:综上可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职工在事故中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同属上班途中交通事故,能否都认定工伤?
  
  某日,陈某在驾驶车辆上班的途中,与同属上班途中的郑某相撞,两人均当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陈某不属于工伤,郑某为工伤。陈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所在公司认为
  
  两人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然郑某能认定为工伤,陈某也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
  
  郑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陈某虽然也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陈某负全部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为什么同属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却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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