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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可操作是取得实效的关键

来源:人才派遣网 作者:人才派遣 时间:2009-05-14 点击:

 

  近几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速,劳务派遣组织大量涌现。目前,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近3万家,劳务派遣工2500万人左右,主要集中在航空、银行、石油、电力、电信、邮电等行业及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中。据上海市总工会调查显示,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务派遣工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需要工会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尽管全总早在2004年就明确提出把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要求,各级工会为此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一些地区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情况仍不乐观,劳务派遣工被排斥在工会之外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如在2007年度的抽查中发现,6家企业共使用2000多名劳务派遣工,无一人加入工会。据了解,《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各地的劳务派遣用工并未减少,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把原来直接使用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再以劳务用工的形式返回继续使用,因而造成了目前劳务派遣工有增无减的状况。上海市总工会近年针对40个区县的调查问卷显示,4000名被调查的劳务工中,有1193名是在原来劳动合同期满本该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实际用人单位使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而转为派遣工的。

 

  《劳动合同法》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使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仍未能解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的问题,有待从操作层面进行细化规范,以使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有所遵循。全总针对目前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专门出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使各级工会在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工作中更具规范性、操作性。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职责。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难,其根本原因是“派遣单位不用人,用工单位无合同”,由劳动关系的扭曲而产生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从派遣单位看,由于被派遣人员入会后工会经费来源不明确,并且其工作场所分散,组建工会也难以对会员进行管理,组建工会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必要。从用工单位看,由于劳务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与本单位只是劳务关系,吸收其加入工会势必涉及经费提取、会员待遇、会籍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往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本单位工会。这次出台的《规定》明确规定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工会组织,都有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劳务派遣工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派遣单位已建工会,劳务派遣工则应首选参加派遣单位工会。如派遣单位未建工会,用工单位则应直接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本单位工会。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有法律依据,又从实际出发解决了操作层面的问题,从而综合发挥法律和制度的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把这部分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明确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来源。由于劳务派遣单位虽然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收入实际来源于用工单位。因此,如果用工单位不向劳务派遣公司拨缴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劳务派遣公司自身是无法解决的。工会经费来源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积极性。而另一方面,用工单位借口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不在本单位工资总额内,抱着侥幸心理,拒不拨缴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出于经费考虑,用工单位工会怕影响其他会员的利益,也不敢积极发展劳务派遣工加入本单位工会。《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这样规定彻底解决了劳务派遣工会员工会经费来源的问题,清除了阻碍劳务工加入工会的一大障碍,将极大地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积极性。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应当相互协作配合,各自承担职责,共同维护好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从各地实践看,由于派遣单位工会难以对劳务派遣工会员实施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也难以参加派遣单位的工会活动,劳务派遣工会员应由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并参加其活动。

 

  此外,一些地方为了解决劳务派遣工入会问题,推动企业组建工会,实行由劳务派遣公司牵头组织工会联合会,由联合会推动、审批其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组建工会作为联合会的成员单位,并对联合会成员单位进行管理指导。这种做法虽然初期会对企业建立工会组织起到一定的帮助和推动作用,但这种做法弊多利少。因为:1.劳务派遣公司服务的企业不局限于一个市或县、区,由其牵头成立工会联合会管理其服务的各企业工会势必会影响各地工会对外企工会的属地管理原则,引起不必要的纠纷。2.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所服务的外企是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这两单位的工会应该是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客户,相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因此,由劳务派遣公司牵头成立的工会联合会不能恰当行使审批管理等上级工会的职责,反而成了企业成立空壳工会,逃避拨缴工会经费的避风港,《规定》明确对这种做法进行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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