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热门关键字: 人才派遣  劳务派遣  代买  派遣  社保

对我国劳务派遣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责任研究

来源: 作者:骏伯刘先生 时间:2014-09-10 点击:
  近期,党中央召开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深化改革,做了全面部署,结构调整、资源重新配置全面开展,经济市场转型打来的矛盾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尤其是会对人力资源市场将带来很大冲击化,人力资源配置、用工形式等方面将会重新调整。因此,破解企业责任规则在劳务派遣适用中存在的难题将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从法律关系出发,分析现阶段劳务派遣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加以分析,以期完善我国劳务派遣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责任制度。
  
  一、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概述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按照用工企业需求,将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外派到用工企业,并向用工企业收取相关费用的经营行为。劳务派遣是一种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其构成要素上包含了三方主体即被派遣劳动者、派遣企业、用工企业。在法律关系上则体现为: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企业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企业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受领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割裂了传统劳动关系中“雇佣与使用”的直接联系,这是劳务派遣与传统劳动关系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
  
  (一)、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关系(雇佣契约,雇佣关系)
  
  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雇佣契约,雇佣关系,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企业目的只在于用人,不在于用工;只在于对劳动者人力管理,不在于对劳动者用工方式、安全生产等承担责任和义务;只在于从用工企业赚取用工费用,不在于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等承担责任和义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包含于普通劳动关系之中,具有普通劳动关系的属性,深深打下了人身属性的烙印,因此,决定了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关系的长期性,劳动者不被派遣期间,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性。这种法律关系是我国当下新兴的一种劳动关系,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一些权利、义务,我国劳动法规对定的不够具体明确,在两者之间往往出现一些劳动纠纷,随着这种法律关系实践的不断深入、渗透,这种矛盾更加尖锐复杂,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和理论探讨来解决、化解矛盾,丰富立法,指导实践。
  
  (二)、用工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劳动契约,劳务使用关系)
  
  用工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劳动契约,劳务使用关系,也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工企业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用工关系,这种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用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一定量性。在我国现实中,用工企业缺乏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人身等合法利益的保护性,缺乏对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监管性,往往造成人身伤害和安全事故。同样,随着这种法律关系不断实践,需要我们的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和理论探讨来解决、系统规范.
  
  (三)、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派遣契约)
  
  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之间转移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给付,通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是一种劳动契约,也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广义上讲,也是一种经济合同,具备经济合同通用性质和特点,在《劳动合同法》中未作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由于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之间签订协议的出发点不同,考虑角度、实现目的不同,决定了派遣企业目的是赚取劳务费用,而不管生产劳动;决定了用工企业只管生产劳动,而缺乏了对劳动者的人身关心;由于派遣企业不在劳动者身边,缺失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往往造成用工企业对劳动者的人身等合法利益的伤害。劳动者是能动的人而不是会说话的工具,这种关系的缺失,决定了我们的立法还有一定的差距,要通过实践和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立法。
  
  总之,一个规范的劳务派遣存在三个法律关系,这三个法律关系都有自身形成的条件和特点,只有这三种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既相互协调又相互补充,才能实现派遣企业、用工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只有我国劳动法规得到加强和完善,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最新评论共有 3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