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热门关键字: 人才派遣  劳务派遣  代买  派遣  社保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及全文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4-23 点击:
 
第二章申办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2、3目中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引进人才“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
 
  第五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二)、(三)、(四)项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第六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引进在职人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须提供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各区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明的在职人才及择业期内的留学人员,申办时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所列明的水平评价类和准入类职业资格。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无法通过查询、确认、核验的,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按以下标准予以明确:属于高级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6个月;属于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1年;属于高级工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2年。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目录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其他各类在职人才如无明确规定的,申办时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第十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的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第十一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所称的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在穗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前款所述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产生,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当年具体申办程序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及引进技术技能人才结构情况定期发布,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由申请人登陆申办系统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用人单位确认。现场核验须用人单位在申办系统确认提交后,由申请人按照申办流程的要求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市、区对外服务窗口核验。
 
  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报采取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由申请人按照申办流程的要求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对外服务窗口验核,其中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的用人单位注册所属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
 
  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按前款直接在区公安机关办理,符合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也可按引进在职人才办理条件和程序在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三章引进在职人才审核
 
  第十四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他用人单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市、区对外服务窗口负责引进人才入户材料的核对和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部门。对外服务窗口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人才入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通过的及时公示并公布,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材料不予退回。审核部门收到服务窗口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拟引进的人才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公布。
 
  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姓名。审核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