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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及全文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4-23 点击: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并核发引进人才批复和入户信息卡。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审核后确需修改申报信息或申请人已通过引进人才审核需再次开通申报权限的,可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受理权限报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自公示通过之日起,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凭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分别到市、区对外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并在有效期内按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到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但公安机关尚未发放准迁证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已经发放准迁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认定材料予以注销;已入户的,退回原籍;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如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该单位5年内不得办理引进人才业务,并将其行为录入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引进人才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证照上所列的注册地址;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述的择业期,是指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粤教毕〔2019〕3号)明确的就业择业期限,即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第二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用人单位以及入户迁往地址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附的申办指南可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办理流程及对外服务窗口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告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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