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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了为何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4-14 点击:

  一些参保人可能会纳闷:
  
  为什么我明明缴纳过失业保险,现在辞职了,却不能领失业保险金?
  
  我上个月还在领失业保险金,怎么这个月突然就不能领了呢?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条件?
  
  什么情形会导致失业保险待遇停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什么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什么意思呢?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减人员的;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上述情形而自行辞职,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何种情况下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都将停发待遇。另外,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也会停发待遇。
  
  另外,到达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也会停发待遇。按规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比如,小李已缴纳失业保险6年半,那么小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4×1+(6.5-4)÷0.5×1=9个月。
  
  还有一种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也将面临停发待遇。市社保局特别提醒,每月8日起(遇节假日顺延),连续5个工作日为失业保险待遇验证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在验证时间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或“邑门式”服务中心办理签到认证,三区四市内可实行相互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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