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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创新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农民工工伤权益有保障!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1-21 点击:

  
  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完成认定、鉴定后,仍可作为该项目的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明确“本人工资”的计发基数。为适应工程施工行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工资难以确定的实际,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15号文件选择了现行统计制度最高的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更加有利于保障工程建筑行业工伤职工的待遇权利。
  
五、多部门协力维护工程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涉及部门多,需加强部门协作才能解决施工农民工工伤维权难的问题,为发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15号文件从加强部门协作机制提出了四个方面具体措施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工伤预防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开展工程项目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工作,联合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多层次宣传培训活动,切实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与岗位技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提出要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税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各司其职、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明确规定施工承包单位不如实申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等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税务部门构依法查处和追缴。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待遇、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对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税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公示或予以惩戒。
  
  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税务等相关部门定期交换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与参保情况信息,并定期联合开展督查检查,督促工程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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