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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创新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农民工工伤权益有保障!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1-21 点击:
15号文件规定工程项目(标段)(含地铁项目)按照其施工承包合同总价作为工伤保险费计缴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全省暂定为0.5‰(千分之0.5),居于全国最低水平。
  
  为进一步降低缴费成本,对于合同总价超过10亿元且人工成本占合同总价比例低于5%的大型工程项目(标段),也可以选择按照核定的人工成本费用乘以1%计缴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此类工程项目缴费比例可能低于0.5‰(千分之0.5)。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省住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各市具体制定,平均约为1‰(千分之一),总体高于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缴费比例,这主要是考虑到交通运输工程多为较大型工程、工程总造价高、机械化作业程度高等情况,其人工成本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要低于住建项目,因此,在调查测算基础上,15号文件把交通运输工程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暂定为0.5‰,今后再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这两类工程项目缴费比例。
  
  明确在建工程项目(标段)可按剩余工期比例折算工伤保险费。由于15号文件实施前,我省已有大量公路、铁路、水运、水利、能源等工程项目在建设施工,这些在建工程项目(标段)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就需要有合理且操作性强的缴费办法。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15号文件规定在建工程项目(标段)可以按照剩余工期比例折算工伤保险费。
  
  为更准确计算剩余工期比例,对于办理参保前存在连续停工30日以上情形的,在计算剩余工期时应加上已停工天数,以合理解决长期停工导致在建工程剩余工期折算比例偏少的问题。
  
  明确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15号文件规定,工程项目(标段)工伤保险费作为建设成本,应列入招标合同文件内容。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工程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也就是说,在该参保项目工伤保险期内使用的各类施工人员均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明确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15号文件规定,工程项目(标段)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新开工项目从施工之日起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建项目从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之日起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如果工程项目(标段)因故不能按计划交(竣)工的,其工伤保险期限顺延至实际交(竣)工验收合格为止。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备案,以便确认工程项目(标段)工伤保险期限。
  
三、明确工程项目工伤认定相关事项
  
  现实中,大多数施工农民工并未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申报工伤认定时,在依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就面临很大的困难。
  
  同时,很多工程项目(标段)存在劳务层层分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严重损害到伤者权益。
  
  针对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因劳动关系举证难、导致工伤认定难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15号文件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强化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要求施工承包企业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使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施工单位应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台账,为便捷快速进行工伤认定提供条件。
  
  明确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材料审核要求。在办理工伤认定事项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明确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材料作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工伤责任主体。明确用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或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切实维护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简化工伤认定鉴定流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认定;逾期未申报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提高认定鉴定工作时效,对于项目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待遇保障。
  
四、明确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一般企业单位,按照实名制逐月为职工申报参保缴费,其参保人员名单准确、缴费工资也清晰。
  
  但是,按工程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保费,并没有参保人员名单和具体人员缴费工资,项目工期结束或者某施工程序完毕其施工人员即解散,与按企业单位参保方式有相当大的差别,也就需要合理确定待遇计发基数、妥善处理项目结束后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在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基础上,15号文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工伤待遇保障政策
  
  明确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的待遇处理问题。为了解决项目交(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待遇落实问题,明确规定1至4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按月支付,其长期待遇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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