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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温馨提示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6-01 点击:
  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开始,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下称年审)以及残疾人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征收工作将适用《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下称“新办法”)。
  
  鉴于新办法对现行的年审流程以及保障金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时间等方面作了重大政策调整,2018年正式实施将对用人单位的缴纳保障金标准、残疾人职工计算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现将新办法的主要内容提前预告知,具体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残疾人职工申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市或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
  
  (二)保障金申报及征收。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由用人单位按年申报,逐步推行按月缴纳;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至11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交上年度保障金。申报信息包括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中,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人数为准。地税征收机关依据上述数据计算征收保障金。
  
  二、执行标准及计算公式
  
  (一)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执行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由用人单位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算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综上所述,建议各用人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尽量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积极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进一步推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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