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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人才派遣网 作者:人才派遣 时间:2009-05-07 点击:

(七)追踪监控,修正数学模型,并作分析说明。

 

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稽核

 

    第一条  社会保险稽核,主要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  举报稽核

 

    第二条  举报人通过来信、来人、电话等形式举报单位、个人违反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稽核环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对通过信函举报的,经办人员应根据举报材料,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在3个工作日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

    (二)对到稽核环节当面举报的,一般应由两名工作人员接待。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向举报人收集书面资料,并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经举报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给举报人,一份在3天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三)对通过电话举报的,接话人员应认真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在3天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第三条  稽核环节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立案的,指定稽核小组成员(两人以上)、稽核方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批转有关人员草拟《不予稽核立案告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经业务负责人签发后,通知举报人;对案情重大的举报案件,应提出拟办意见,呈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办。

    第四条  稽核经办人员应根据批办意见,分析举报材料,向举报人了解、核实情况,对照有关政策,草拟稽核行动方案,经业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实行书面稽核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书面稽核通知书》,要求被稽核对象在限期内提供有关稽核所需要的报表、资料。

    (二)被稽核对象报送资料后,经办人应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社会保险稽核调阅资料清单》,由报送人签名核对后,将第二联交报送人,并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被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对关键性证据材料应复印,要求被稽核单位盖章后留存,其余报送的原件于稽核结案后退回被稽核对象,并履行交接手续。

    (三)根据需要可对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有关人员、被举报人进行询问,做好笔录,填写相关的稽核表格,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四)发现单位、个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稽核环节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实地稽核的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核。

    第六条  实行实地稽核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案情的需要,实地稽核前3天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实地稽核通知书》,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必要时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实施稽核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向被稽核对象表明身份。

    (三)根据确定的稽核内容,对被稽核单位的劳动用工、工资收入、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参保、缴费有关的情况、资料或待遇领取人员的出生年月、退休时间、待遇领取情况等进行核查。稽核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认真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摘录等方式获取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对摘抄、复印的资料或数据,应由被稽核单位有关人员的签字确认及单位盖章。

    第七条  通过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取得有关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草拟《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草拟《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其中,《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应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应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两种文书经稽核环节负责人审核、经办机构领导审批后,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发出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跟踪整改情况。被举报人在限期内如果没有按规定整改,经办人员应提出《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经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请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第九条  对于稽核后认为不要求被稽核对象整改的案件,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后可结案;对于稽核后要求被稽核对象整改的案件,被稽核对象在限期内整改的可结案,稽核对象不在限期内整改的,向行政部门发出《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后可结案。对于拟结案的稽核案件,由稽核经办人员填制《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结案审批表》,经稽核环节负责人审批后,将有关资料一起归档,并应及时用电话等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节  日常稽核

 

    第十条  稽核环节应按照上级布置的稽核任务以及本级工作安排,每年适时拟定全年稽核工作的总体计划,报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稽核工作计划应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安排、完成时限及主要措施。

    第十一条  实施稽核计划时,应合理确定被稽核对象。稽核环节应对参保单位当年申报的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参保单位、个人提供生存证明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缴费人数、平均缴费工资下降幅度大或平均缴费工资明显低于本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单位,以及没有及时进行领取待遇资格审验的单位、个人,应督促其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应按计划有针对性、有代表性地选择确定被稽核对象的具体名单。 

    第十二条  确定稽核对象后,应制定具体稽核行动方案。稽核行动方案应着重明确稽核项目、稽核人员、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  制定稽核行动方案后,稽核人员应及时收集有关政策规定、统计数据和年检信息等相关资料;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单位性质、行业分类、从业人数、单位申报工资基数等基本情况;了解收集待遇领取可疑人员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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