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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不单独向企业征生育保险费 增加生育津贴发放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1-04 点击:
  我市实现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并轨运行,不单独向企业征收生育保险费,同时增加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相关负责人透露,预计全市企业每年可减轻负担约5.8亿元。
  
  根据相关政策,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轨运行,称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在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情况下,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内生育住院医疗费用100%报销、产前检查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并于2015年开始增加生育津贴的发放。
  
  根据最新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包括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在符合《办法》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在职工生育结束后1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在生育结束后1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办法》明确,参保人所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含各类津补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将高出本人工资的部分补发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如实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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