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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文:明确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若干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12-06 点击:
  走南闯北多地就业,社保能否转移接续?近日,人社部印发通知,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详细回答了如何计算在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重复领取养老金者如何处理等问题。
  

明确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若干问题!


  养老保险领取地视4种情况而定
  
  依据此次印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图


  据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人社部这次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实行清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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