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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丨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7-04 点击:
  案情介绍
  
  秦某是某广告公司员工,2017年3月15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是广告公司并未与秦某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或终止手续,秦某继续在公司工作。
  
  2017年6月5日,广告公司向秦某发出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到期,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秦某则认为,原合同到期之后,单位并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违法。秦某随即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那么,劳动合同逾期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点评分析
  
  对于这一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厘清:
  
  一是劳动合同逾期的法律性质;
  
  二是劳动合同出现逾期时,该如何依法处理;
  
  三是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已经逾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里的“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与新招聘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与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届满后1个月内完成。
  
  如果用人单位出现逾期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对于逾期不到一个月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这一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即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对于逾期满一个月但不满1年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这一规定,逾期未订立劳动合同满1个月但不满1年,用人单位应当自第2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即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对于逾期满1年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自第二个月至第12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补签的,用人单位也无法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劳动合同逾期的时间不满1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如果逾期的时间满1年的,即使劳动者不配合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因为双方已经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未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双方已经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及第87条,劳动者有权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与秦某的劳动合同逾期超过1个月后,广告公司应当首先通知秦某续订劳动合同,秦某拒绝续订的,公司方可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公司在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构成了违法终止。据此,秦某的请求应该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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