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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成为百姓就业“稳定器”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6-06 点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近期,本微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成就做一一展现。今天,小编带你了解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五年来的主要成就~!
  
  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更加完善
  
  制定政策措施
  
  2014年11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对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中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面临转型升级,职工失业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发挥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导向作用。
  
  2015年-2016年,全国向近54万户企业发放稳岗补贴364亿元,惠及职工6561万人。这项政策使企业切实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提高了企业履行稳定就业岗位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职工岗位稳定和社会稳定。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015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明确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016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连续两次降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到1%-1.5%,减幅超过50%。
  
  截至2016年底,有22个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失业保险费率为1.5%,10个省份失业保险费率为1%。两年累计减收失业保险费900亿元,为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
  
  2017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2016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为18089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864万人。
  
  2016年全年全国共向484万失业人员发放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比2012年增加94万人。
  
  2016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为230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6万人。
  
  失业保险基金规模持续扩大
  
  2016年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229亿元,比2012年增加90亿元,年均增长2%;
  
  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976亿元,比2012年增加525亿元,年均增长29.1%。
  
  2016年末基金累计结存5333亿元。
  
  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
  
  全国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由2012年的686元提高到2016年的1051元,增长365元,年均增长11.3%。
  
  2016年8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根据CPI指数变化,按照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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