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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民社保 建设幸福厦门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2-22 点击:
  
   推进全民社保建设幸福厦门
   基本养老保险:关注民生福荫百姓
   厦门是全国较早试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模式的地区之一。厦门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独具特色,参保率位列全国前茅,是全国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较好的地区之一。此外,1996年我市就在全省率先实行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获得当时国家劳动部的表彰。我市还努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退休人员均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有10万多人,月人均养老金约为2013元,比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前1992年的月人养老金270元增长了约6.5倍。
   最初养老保险制度打上特区烙印
   厦门经济特区成立后,根据1984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在特区内企业实行了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特区企业按月向当时的市特区劳动服务公司等经办机构交纳相当于本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5%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用以支付职工的退休金、非工伤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退休后的医疗费和解雇待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厦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之初就打上了“特区”的烙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职工养老保险分别开始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等改革措施,当时的退休费用统筹管理所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企业征收统筹费用,再根据企业所需的退休费用统一划拨给企业。这一时期的养老金跟企业效益无关,跟工资级别有关,基本上是一种统一分配。
   1989年1月初,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规定,这是我市第一个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政府文件,明确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项目和基金管理,当时不同行业、不同身份职工的缴费方式是不同的。1992年10月,全民、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开始统一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的3%),发放原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
   90年代初,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五个组成部分之一。1994年,厦门市被授予地方立法权,当年,市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了市政府第3号令《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和待遇标准、基金管理,消除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身份职工的差别。从这一时期开始,我市的养老保险开始走向法制化的道路,把全民、集体、外资和私营企业基本上都包括进来,实行统一缴费和待遇标准。
   上个世纪末,“下岗”成为全中国的一个热词。国企下岗人员再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开始增加。2000年6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市第一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法规《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这是我市第一部社会保险地方法规,标志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确定。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规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等城镇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己缴费,为自己年老时作保障。目前,我市已经有12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2010年7月,我市启动实施《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具有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但未参加现有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任何养老待遇的人群统一纳入了养老保险范畴,实现了老有所养。今年,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扩大城乡计生对象中政府代缴人员范围,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参保工作。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9.9万人。其中46周岁至60周岁的人员参保率达到86%,60岁以上人员的待遇领取率达到98%,月人均养老金217.79元。
   外来员工在厦参保15年可享受养老金
   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厦门经济特区的发展,来厦打工的外来员工也逐渐增多。1993年,针对我市外来员工的不断增加,为了保障外来员工的基本生活,稳定外来员工队伍,开展了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外来员工每个人每个月绝对数额缴30块钱,其中单位缴交20块,个人交10块钱。外来员工离开厦门时,30块钱里有19块钱一次性退还给外来员工。
   1999年,为了改革我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制度,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规范了我市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和外来员工个人分别按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按最低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2010年7月1日《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式施行,对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外来员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该办法完全按照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办法,允许外来员工继续按月缴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降低了享受退休待遇的门槛。该办法使外来员工在厦参保15年后能享受到养老金,并顺利与国务院转移接续办法接轨,增强了对外来员工的吸引力,较好地保障了外来员工权益。
   从1993年我市开展外来员工养老保险至今,我市外来员工参保人数涨了近300倍,由当时的3000人左右增长到现在的近87万人。
   医疗保险:厦门模式示范全国
   厦门1996年开始酝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仅次于九江和镇江,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第二批试点城市。厦门在借鉴九江、镇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先行先试,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同步纳入,率先在全国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步时就实行市级统筹,高标准、高起点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构建了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全面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医改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范围更广、受益人群更多、就医结算更加便利化,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制度建设更具公平性;特别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在市级统筹、门诊医疗费统筹和城乡统筹的制度建设上,继续领跑全国,誉称为医保的“厦门模式”。
   从职工医保走向全民医保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厦门的医疗保险改革制度从无到有,覆盖面从小到大,保障水平由高到低,尤其是近五年来,厦门医疗保险完成了从职工医保向全民医保的蝶变,实现了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与覆盖人群的全面覆盖。在参保人群上,先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后将外来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厦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农村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统筹范围,建立了覆盖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除此之外,除了本市市民外,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也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这把保障大伞的荫庇。作为最受农民工欢迎的十大城市之一,厦门不断缩小外来工与本市职工在门诊医疗待遇上的差距。外来工在门诊就医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一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承担。此外,农民工夫妇中有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并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的,他们未满18岁的子女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且享受和厦门孩子一样的医保待遇。厦门市把农民工子女视为城市建设的下一代,给予他们和本市市民子女同样的保障和关爱。
   2008年7月,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2010年7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体化水平,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更好保障的道路上继续前进。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迅猛增加,覆盖面激剧扩大。从厦门医改后的首批参保覆盖人群达17.8万,到2011年11月末全市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达到了256.21万人。
   从基本保障走向全面保障
   多年来,我市惠民政策全面降低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的标准,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的经济负担。首先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费。为解决参保人员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1997年厦门市在全国率先推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被保险对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每人每月只要交2元的保费,就可以得到15万元的医疗保障,极大的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花了小钱办了大事,之后这一做法全国许多统筹地区借鉴使用。现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借鉴了这一办法。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最高分别能报销26万和21万,远远超过了国家要求的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15万多)的要求。其次逐步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自付医疗费比例。以城镇职工门诊和住院为例,近年来参保城镇职工在门诊和住院的自付比例不断降低,以2011社保年度为例,首次住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三级机构的起付标准,从原来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调降为现在的4%。这样一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负担805.68元。
   同时我市采取了多种政策措施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让全体参保人员得到更多的医疗费用上的报销。首先购药体检费用可自行调配,目前,厦门本市城镇职工购药额度是400元,体检额度是200元。从201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支配其购药、体检额度,这600元可全部用于体检或购药。此外,上年度剩余的购药额度(含体检)可累计到下一个社保年度。其次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可享优惠,厦门还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优惠政策: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在38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公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额报销。
   与此同时,我市在实现城乡居民住院大病统筹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国实现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有效解决参保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问题。参保城乡居民直接持卡就医,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其他费用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方便快捷,不需要报销。我市已完全实现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待遇上的均等化。
   财政补助居民医保标准实现均等化
   从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农村居民总的筹资额度统一标准为38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统一为300元,实现了财政补助对每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投入的均等化;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规定为80元,其中低保、残疾人员免缴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免缴部分分别由政府和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承担。为此,厦门市每年新增约1.5亿元用于补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政府的加大投入让老百姓的医疗待遇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门诊起付标准下调至1000元,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农村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总体上可减轻参保人员约1亿元的医疗费用负担。老百姓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医保带来的实惠。
   工伤保险: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厦门工伤保险制度随着特区发展日趋完善。从新中国建立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自我保障办法,到1995年我市作为全国率先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出台了《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并在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施行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以及2004年以《工伤保险条例》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施为标志,厦门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基本构建一套“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新型工伤保险体制,形成了从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治疗和康复、工伤待遇标准及工伤保险管理和监督等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
   特别是从2005年,我市采取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新做法,规定所有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一次性申报缴交工伤保险费,破解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难的问题,是一项有益的探索和突破,使大量的建筑企业农民工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这一做法也在全国得到推广。
   我市推行的工伤住院医疗费新结算方式,对符合情形的,工伤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由社保机构统一与协议医院直接结算,免去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工伤治疗费,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较为先进的便民措施。
   失业保险: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
   多年来,我市失业保险改革发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规政策体系,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除公务员外所有的就业人口。农村居民就业后也一样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失业后也按城镇居民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这在全国只有极少数城市能够做到。
   失业保险发挥了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作用。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目前最高发放标准每月1045元、最低935元,这个标准排在全国的前列。我市从2009年开始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用于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支出。由此我市失业保险的功能作用有了重大突破,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新政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使失业保险与就业更紧密地结合。今年还建立失业保险与物价水平相关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2011年1-11月,共发放失业保险价格补贴1.67万人次147.89万元,保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因蔬菜等副食品价格大幅上涨而降低基本生活水平。出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待遇。
   与此同时,我市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征收、财政专户管理,社保中心业务审核,通过“银联”社会化发放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网,信息共享,并和《厦门市就业信息系统》联网,对已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及时停发失业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生育保险: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2003年6月13日,市政府颁布了《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覆盖范围为本市行政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高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及其职工;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并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生育保险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已形成了项目齐全、功能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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