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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自设人才派遣单位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8-17 点击:

 

    我是一个工作了30多年的老工人,一直任劳任怨地给单位干活。可是2007年年底的时候,单位领导一句话就把我们都划到了一家叫什么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地方,并说这个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单位按照新的法律要求成立的公司,专门负责和我们签合同,还说是为我们好。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都有劳动合同了。

 

    我到现在一直不明白,我过两年就要退休了,我的退休待遇是老单位给我办,还是新单位给我办?

 

    按照你所提供的情况,你们单位很可能属于自设人才派遣公司以逃避用人单位责任的情况。如果是这样,那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人才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因此,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同时,你提到的退休问题,如果劳动部门纠正了你们单位的错误做法,那么退休手续依旧由老单位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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