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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工伤争议怎么办?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3-16 点击:
  在实际工作中,总有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而未给员工买社保,从而导致员工未能享受生育、工伤、医疗等待遇保障。一旦员工利益受到损失,企业便要为员工买单。
  
  小编这期跟大家科普一下工伤争议的问题。当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工伤争议该怎么办呢?一起学习——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何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员工的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全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可见,工伤保险其实对企业也是一种保护,其重要性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可以怎么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争议如何处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也就是说,假如用人单位没有给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并且双方都有提出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的权利。
  
  此外,如果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如何处理?
  
  《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这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这说明,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为有效防范此类事情的发生、妥善处理好工伤保险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解决争议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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