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热门关键字: 人才派遣  劳务派遣  代买  派遣  社保
当前位置 :| 首页>人力资源知识>

《劳动合同法》修改规范劳动派遣用工

来源: 作者:骏伯人力小杨 时间:2012-03-28 点击: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在本月即将落下帷幕,在此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已经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将在今年实施,并表示在此次修改上就劳务派遣用工这点上将进一步严格规范化!劳动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务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呈现诸多问题,许多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制度。全国总工会希望籍推动此次修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通过法律的约束扭转日趋严重的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现象,堵塞法律中有关“劳务派遣”漏洞。现在的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劳务派遣已被一些高校奉为“先用工形式”,此外,在一些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企业里,包括建筑、制造、采矿和服务业中,劳动合同签署率仍然偏低;或者出现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变更解除、必备条款不齐全等等诸如此类不规范的劳动合同现象。目前劳务派遣员工存在付出了同样的劳动,却得不到同样的报酬和福利,同工不同权。一些本来与学校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从事教育科研任务的骨干以及主要行政管理岗位的专业人才,被转为“派遣人员”,个别高校甚至对博士学历以下的新进教员一概执行派遣制。建议政府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规范企业的用工。明确企业要制定定期吸纳优秀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制度,使劳务派遣员工看到自己有希望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而努力工作。
  微博互动:http://weibo.com/u/2151611975劳务派遣几乎成了同工不同酬的代名词。其弊端显而易见:它既伤害了派遣工的劳动积极性,也容易让体制内职工产生无形的优越感,失去进取心。这种按身份取酬的做法,既容易滋生社会的腐败现象,又对企业单位提高员工主观能动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及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不利,更损害了社会公平。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