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热门关键字: 人才派遣  劳务派遣  代买  派遣  社保
当前位置 :| 首页>人力资源知识>

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是否有效力

来源: 作者:骏伯黄先生 时间:2012-04-09 点击:
  
   案例:
   2007年4月,张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张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2010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劳动者的参保意识还很薄弱,应当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案例点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张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张某等办理社会保险,虽然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最新评论共有 2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