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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另行其他权利可以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25 点击:

  案例
  
  蔡先生于2013年入职某公司,并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而到了2015年,公司与小蔡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小蔡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到5月31日这一天,再额外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及未休年假和倒休折算1万3千元。协议书中还约定,除上述款项外,小蔡不再另行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给付等。
  
  没想到,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小蔡就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的绩效奖金2万元。
  
  小蔡的要求会获得仲裁支持吗?
  
  分析
  
  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则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所以这个案例中,小蔡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绩效奖金的请求,与他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不再另行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给付等的约定相违背,所以小蔡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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