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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办理离职手续,企业能否扣发工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29 点击: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日,晁某到某化工公司从事装载机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的劳动合同。单位只为晁某申报缴纳了工伤、生育保险
  
  2014年9月20日,晁某自动离职,某化工公司以晁某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未支付其2014年9月工资1960元,也未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晁某打电话讨要工资无果后于2015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拖欠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支付拖欠工资1960元、赔偿金196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9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15697元,补缴2013年12月至本案终结之日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处理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9月9日解除,由单位一次性支付晁某工资1960元,并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案例评析
  
  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可否暂扣工资?实际工作中,笔者碰到多起因职工自动离职,单位扣发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在庭审答辩中振振有词,单位扣发工资皆因劳动者不辞而别,只要劳动者回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马上结清工资。用人单位觉得自己的做法很有道理,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日期支付;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仅限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暂扣劳动者工资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单位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因劳动者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
  
  提醒
  
  劳动者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及时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避免因劳动关系未解除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劳动者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避免发生不辞而别的情况,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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