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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这些生育保险知识要注意!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6-22 点击:
生育保险政策自出台以来,经过广泛宣传,相信大家对就医确认手续、生育医疗费报销、生育津贴报销等办理流程都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以下这些生育保险知识你又知道多少呢?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
 
一、参保人需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方可实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政策规定,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职工方可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否则,则不能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必须待参保满一年后再报销生育报销医疗费用。参保人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或未在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医疗机构(包括市外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不能实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二、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待遇
 
《意见》第三条第(六)款规定:
 
1、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按本意见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
 
2、补缴生育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用人单位未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补足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指补缴次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三、未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职工生育相关费用
 
《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四、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按规定最多可享受两次分娩生育保险待遇
 
《意见》第四条规定: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最多两次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含2015年前已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就业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并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视同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五、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需先由个人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六、职工省内生育保险年限可累计计算,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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