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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3月起珠海市职工生育津贴不再发到社保卡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3-07 点击:
  2017年2月底,珠海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7﹞50号),从3月1日起,珠海市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不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到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上,而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
  
  为什么要做调整?
  
  珠海于2013年9月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100号),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为参保职工分娩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医院上传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生育津贴拨付到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对应的金融账户上。同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这种支付可以有效保障参保职工在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但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因生育津贴支付到参保职工后,用人单位应停发职工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在处理职工“五险一金”的申报方面操作难度大;二是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补差操作复杂,用人单位经办成本高,很多用人单位出现职工享受“双重”生育津贴问题,一方面没有达到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的目标,另一方面不同用人单位执行标准不统一,带来职工享受待遇不公平问题。
  
  2014年11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出台后,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明确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因此结合广东省规定、其他地市经验以及珠海市实际情况,将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做此调整。
  
  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如何调整?
  
  调整后,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珠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的账号,支付的账户一般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号。因账号原因导致支付失败的,用人单位可登陆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进行修改。
  
  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差额支付给职工。
  
  调整后对用人单位有何影响?
  
  此次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调整,不涉及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标准的调整,只是操作方式的改变,将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拨付方式由“个人”调整为“用人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须继续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津贴,珠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按照规定将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
  
  调整后对参保职工有何影响?
  
  对于参保职工来说,生育津贴不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拨付到个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金融账户上,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职工可以采取直接到企业所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窗口、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等方式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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