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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

来源: 作者:骏伯胡先生 时间:2014-05-19 点击: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生育保险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12月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试行,至今已有近20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全国有31个省(区、市)已经出台了生育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省(区、市)生育保险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
  
  2012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对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和监督、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征求意见和修改完成后,《生育保险办法》即将施行,《生育保险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劳动部1994年12月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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