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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行“逆向劳务派遣”是对劳动法的蔑视

来源: 作者:骏伯黄先生 时间:2012-12-14 点击:

        12月12日,延炼实业集团公司综合服务公司下发通知说,当天还拒签劳务派遣合同的职工就到人事科培训3天,培训后仍拒签的,视为自动离职,停发工资。今年5月,延炼综服公司根据上级公司《劳务派遣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将对正式工以外的职工实施劳务派遣,遭到职工激烈反对。后在陕西省总工会的干预下,100多名因征地而招收的失地农民集体工的部分诉求得到解决,事情暂告平息。今年10月,该公司再次强行终止部分职工原有的劳动合同,转而要求他们与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合作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然后再以劳务派遣工的身份在原岗位工作。

         延炼实业集团公司综合服务公司的这一做法,其实属于“逆向劳务派遣”。所谓“逆向劳务派遣”,是指本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正常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相要挟,要求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要求劳动者与其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再将劳动者“派遣”回劳动者本来一直工作的单位。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各种各样的问题随之而来,围绕“劳务派遣”所产生的问题,当是比较严重的一个方面。受《劳动合同法》诸多条款的影响,有些用工单位可能会在工龄、合同期限、待遇报酬等问题上考虑过多,为了规避责任或减轻负担,势必会采取“逆向劳务派遣”的方式。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就“劳务派遣”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则是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动的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虽然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也需履行法定义务,但是其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谈不上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不难看出,“逆向劳务派遣”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是逃避法律责任的反向劳务派遣方式。它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社会和谐。

        关于“逆向劳务派遣”,既要求涉及到的劳动者要擦亮眼睛,不能轻易“就范”,也提醒工会、劳动等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帮助用工单位和职工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延炼实业集团公司综合服务公司对数百名职工强行“逆向劳务派遣”,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非常令人震惊。我们期盼有关部门对此行为立即叫停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让所有劳动者能体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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